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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试行


???? 哈工商发〔2004〕16号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部门、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完善食品准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等七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修改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市局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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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强化市场经营者责任意识,使市场经营者成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市场经营场所要保持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二、市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严把食品准入关;
(三)解释或说明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质量方面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五)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市场内发现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指导商品经营者建立和正确使用商品经营台帐;
(七)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三、市场经营者应当自行建立食品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的食品检测手段,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四、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设立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定期组织商品经营者学习食品质量、卫生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普及食品经营知识。
五、市场经营者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六、市场经营者对进场交易的食品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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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上市食品渠道认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严把食品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是指商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采取查验或索取生产厂家(含供货商,下同)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商品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以确认食品生产厂家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相关情况。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食品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粮食市场、连锁超市、城市摊区、早夜市、商品展销会等有固定场地和设施,有多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食品现货交易场所。
三、列入食品质量购销查验范围的食品,主要指人民群众经常食用的食品。其种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类食品、熟肉制品、水发海产品、酒类、调味品、粮油及粮油制品、包装食品、软饮料、牛奶和乳制品、保健食品等。
四、对列入食品质量购销查验范围的食品,商品经营者要实行索证索票,对实行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认证的食品,认真审查食品质量安全标识,严格食品准入。
五、经营的定型食品,经营者应与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并将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留存备查,每批次进货要索取产品检验证明和法定供货票据。
六、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购销台帐,注明进销货食品名称、数量、供货渠道,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来源的依据。
七、包装类食品必须标示出厂名、品名、规格、净重、生产期、保质期、主要成份、注册商标或批号、代号。只标示食品保质期限,不标示生产日期一律不得销售。对纳入国家食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要重点监管。对标有"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必须提供国家法定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或产品质量认证标识。
八、以“总经销”、“总代理”等明示食品生产厂家的经营行为, 商品经营者必须持有生产厂家合法有效授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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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三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备案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我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把肉类食品市场准入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肉类食品主要包括生猪、牛、羊、鸡等畜禽类肉品,肉灌制品、熟肉类食品。
二、纳入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备案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食品超市、菜市场、食品专卖店、食品仓买店、个体食品零售店。
三、从事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的生产者,其产品进入市场前,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准入备案内容:商品经营者名称、住址、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生猪畜禽屠宰企业还需要提供《定点屠宰许可证》。
四、生猪、畜禽肉类食品屠宰加工企业,应与进入的市场、超市、食品商场、菜市场、食品专卖店、食品仓买店签订厂场挂钩、产销挂钩合同。实施定点屠宰、定点检疫、定点加工、定点采购,统一进货。
五、肉类食品市场、超市、商场、专卖店、个体销售网点的经营者,必须建立《肉类食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在《商品购销台帐》上加盖检查印章。
六、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强肉类食品质量、注册商标、包装标识的监管。发现经营非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肉品或者经营注水畜禽产品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发现无生产厂名、厂址、保质期的“三无”肉制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辖区工商所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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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四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食品质量检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食品质量检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双方的职能和商定的原则、范围和办法组织实施。
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集贸市场、连锁超市的市场经营者,应当自行建立食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食品检测手段,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没有自检能力的市场经营者可以实行委托检验。定期和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代为检测。要督促没有自检能力的市场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
四、市工商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成立哈尔滨市食品质量监测指挥中心。各区、县(市)工商局要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利用统一配置的食品质量检测车,对经销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由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确认检测结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食品检测报告单,加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测专用章。检测结果亦应向消费者公示。
五、食品质量检测重点: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二是“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线受理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食品;三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食品。
六、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的重点是食品中甲醛、甲醇、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吊白块;植物产品中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和胺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药物残留超标和甲醛污染;畜产品中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猪肉“瘦肉精”污染,以及生猪、牛、羊肉注水、禽流感等禽类疫病;软饮料、矿泉水与纯净水、液态鲜乳品中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
七、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可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测中心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八、执行食品质量检测任务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统一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食品进行取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对取样的食品应当立即组织检测。检测人员完成检测任务后要填写工作记录,并保留部分样品备查。
九、凡经检测确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于假冒伪劣食品交所在地区工商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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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五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市场退出制度(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市场退出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二、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市场退出的方式,是通过食品质量检测,并经食品质量复检机关确认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对有害食品在限定的时间内实行全部下架,强制退出市场。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采取市局、分局、 县(市)局、工商所三级审批制度。工商所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确定原因,评估危害后果。对需要做退出市场处理的,填写强制退出市场审批表,报分局、县(市)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将样品送交市局食品质量监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确属不合格食品的,由市工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通告,由各分局、县(市)局组织实施。
四、凡被确定为强制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将不合格食品撤出交易现场,就地封存。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病害肉品、注水肉、重金属残留超标或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蔬菜,根据有关规定由定点屠宰单位或执法部门送到指定单位监督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已实施强制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企业、供货基地在外埠的,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向所在地政府和生产单位致函通报,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对列入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实行公告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去向和渠道、生产和经销单位、追缴原因等信息公开披露。对于公告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持有效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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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六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质量信用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信用公示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企业信用及食品质量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指标公示: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二)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指标公示:主要包括企业年检、日常检查、著名商品品牌、企业历年产品质量方面所获荣誉,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经营,以及消费者就该企业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情况。
(三)食品生产企业商品质量指标公示。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在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专项抽查、检查及复查结果,确定食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控制标准。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食品经营企业及食品质量信息公示方式
(一)网上公示:利用哈尔滨红盾信息网的平台,定期在网上公布上述信息。
(二)媒体公示:与新闻媒体联系,建立食品质量曝光台,对有法定依据确认存在的食品质量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三)市场公示:针对市场内食品质量的检测结果,市场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
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的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要将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责令市场退出的食品列入市场信息“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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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之七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承诺制度(试行)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经营者对本市场为群众提供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这种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责任。对市场内出售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投诉,只要消费者提出的理由是正当充分,应当按照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先行处理。当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无法立即处理时,应由市场经营者先行赔付,然后再由市场经营者向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进行追偿。
二、市场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投诉或通过食品质量检测,发现市场内出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追究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的责任。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食品。市场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对所购进或出售的食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出售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内;产地清晰;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外包装无毒无害质地良好。对食品质量低劣、标识不明、证件不齐食品,坚决下架退货,不予销售。食品经营者出售食品要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开具信誉卡,保证出售食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对商品经营者未兑现承诺,出售假冒伪劣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食品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商品经营者承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对食品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内容的,以及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五、消费者接受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者服务后,应当向商品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提供,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食品经营主体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六、市场监督管理者应当对其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做出承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严格依法确认、检查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和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经营行为和食品的合法性,强化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廉洁高效。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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