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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食品质量检测,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食品质量检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双方的职能和商定的原则、范围和办法组织实施。
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集贸市场、连锁超市的市场经营者,应当自行建立食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食品检测手段,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没有自检能力的市场经营者可以实行委托检验。定期和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代为检测。要督促没有自检能力的市场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
四、市工商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成立哈尔滨市食品质量监测指挥中心。各区、县(市)工商局要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利用统一配置的食品质量检测车,对经销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由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确认检测结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食品检测报告单,加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测专用章。检测结果亦应向消费者公示。
五、食品质量检测重点: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二是“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线受理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食品;三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食品。
六、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的重点是食品中甲醛、甲醇、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吊白块;植物产品中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和胺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药物残留超标和甲醛污染;畜产品中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猪肉“瘦肉精”污染,以及生猪、牛、羊肉注水、禽流感等禽类疫病;软饮料、矿泉水与纯净水、液态鲜乳品中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
七、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可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检测中心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八、执行食品质量检测任务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两人以上,统一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食品进行取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对取样的食品应当立即组织检测。检测人员完成检测任务后要填写工作记录,并保留部分样品备查。
九、凡经检测确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于假冒伪劣食品交所在地区工商所立案查处。

2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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